蒙古族主要聚居在内蒙古自治区,其余分布在新疆、辽宁、吉林、 黑龙江、甘肃、青海等省、区的各蒙古自治州县。人口341万余。解放前,农区处于封建地主经济发展阶段,牧区大部分也处于封建牧主经济发展阶段,部分地区残存着封建领主制度。信喇嘛教。蒙古社会早在金代就建立了统一的封建汗国,尤其是元代以后蒙古统治者作为全国的统一者,要求把所有人的社会活动都纳入封建统治阶级的思想体系规范中,以便按照“君怀臣忠,父慈子孝”的封建图式,建立起“天下太平”的统治秩序。提倡和表彰忠孝节义,穷居守志,惩戒不孝不悌、乱常败俗者,使蒙古族原有的游牧部落制度中融进了强烈的封建内容。社会占统治地位的道德已是维护封建等级制的道德形态了。但由于蒙古族居住地区十分辽阔,游牧地区生产力水平低下,社会分工极不发达,游牧生活又常常以小集体为单位活动,因此在部分地区的蒙古族中还保留着浓厚的具有原始部落特征的道德观念。诸如部落领土神圣不可侵犯,保卫部落领土是每个成员的职责;部落成员之间相互援助和保护,参加血亲复仇是每个成员的义务。在自然斗争以及部落战争中表现出的勇敢精神,都是获得道德上称誉的品质。蒙族至今所喜爱的体育运动赛马和摔跤都是需要勇敢顽强精神的活动。茫茫的草原生活养成了他们热情直率的性格,每个蒙古包的主人都愉快地留住那些素不相识的客人,极端鄙视和仇恨偷窃的人。婚姻为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解放前除扎萨克王公之女不能下嫁平民外,贵族和平民可以通婚。择偶多由父母包办,重媒妁之言。男女青年婚前没有社交自由。离婚不受谴责,妻子可以带走从娘家带来的陪嫁,牲畜,子女随母亲。家长由家庭中辈份最高的男子担任,在牧区男子处理家庭大事要与妻子商量,农区男子地位高于女子。贵族家庭财产由长子继承,平民多为幼子继承,有些地区未出嫁的女儿也可继承财产。